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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收法規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點擊數:4981  更新時間:2016/4/18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編輯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章 征稅范圍

第九條 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 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 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 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 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 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3]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二十二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三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 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 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3] 

第三節 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四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第三十五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3]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 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 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第三十八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 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 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 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3] 

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七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章 稅收減免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優先適用零稅率。

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條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行為,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 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第五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一) 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1、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和其他陸路運輸。

1.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2.其他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鐵路運輸以外的陸路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地鐵運輸、城市輕軌運輸等。

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陸路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2、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并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3、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航天運輸服務,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航天運輸服務,是指利用火箭等載體將衛星空間探測器等空間飛行器發射到空間軌道的業務活動。

4、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3] 

(二) 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1、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郵資封片卡、無名址函件和郵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

2、郵政特殊服務。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3、其他郵政服務。

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3] 

(三) 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

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3] 

(四) 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3] 

(五) 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3] 

(六) 現代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也稱技術開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3)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前后,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4)專業技術服務,是指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測繪服務、城市規劃、環境與生態監測服務等專項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咨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集成電路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行為。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網站內容維護、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務、在線殺毒虛擬主機的業務行為。包括網站對非自有的網絡游戲提供的網絡運營服務。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托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審計管理、稅務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經營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務的活動。

(5)信息系統增值服務,是指利用信息系統資源為用戶附加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包括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數據庫管理、數據備份、數據存儲、容災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等。

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文字、語言、圖畫、聲音、視覺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內部管理設計、業務運作設計、供應鏈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網游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2)知識產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咨詢、檢索服務。

(3)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4)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1)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內航行或者在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培訓、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播灑、航空降雨、航空氣象探測、航空海洋監測、航空科學實驗等。

(2)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只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務等為船只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按照港口碼頭服務征收增值稅。

(3)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提供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貨物打包整理、鐵路線路使用服務、加掛鐵路客車服務、鐵路行包專列發送服務、鐵路到達和中轉服務、鐵路車輛編解服務、車輛掛運服務、鐵路接觸網服務、鐵路機車牽引服務等業務活動。

(4)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6)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7)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

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

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1)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6、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受托對相關事項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鑒證、稅務鑒證、法律鑒證、職業技能鑒定、工程造價鑒證、工程監理、資產評估、環境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建筑圖紙審核、醫療事故鑒定等。

(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策劃、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金融、軟件、技術、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詢。

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

(1)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是指進行專題(特別節目)、專欄綜藝體育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電影等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務。具體包括與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相關的策劃、采編、拍攝、錄音、音視頻文字圖片素材制作、場景布置、后期的剪輯、翻譯(編譯)、字幕制作、片頭、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復、編目和確權等業務活動。

(2)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以分賬、買斷、委托等方式,向影院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單位和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轉讓體育賽事等活動的報道及播映權的業務活動。

(3)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業務活動。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1)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3)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4)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9、其他現代服務。

其他現代服務,是指除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現代服務。[3] 

(七) 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文化體育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2、教育醫療服務。

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2)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3、旅游娛樂服務。

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4、餐飲住宿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5、居民日常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6、其他生活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3] 

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3] 

三、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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